为了贷款 买商铺找别人当业主
据吕女士起诉称,2014年8月,她欲购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某号二楼商铺。出于经营周转资金和生意上的考虑,她委托在银行工作的朋友王某(化名)找一个符合银行贷款优惠政策资格的人,把她购买的商铺暂时过户到其名下,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把资金套出来,日后再过户到吕女士名下或出售。之后,吕女士又让具体经办人黄某(化名)找到周某(化名)作为挂名贷款人。2014年10月21日,黄某到珠海市公证处和周某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
2014年11月3日,由黄某一手经办将涉案房产过户到了周某名下。但办理抵押贷款并不顺利,银行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时,发现周某涉及一起诉讼,因此贷款一事搁置下来。
2015年10月,吕女士准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发现涉案房产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自己与原告素未谋面
经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现登记的权属人为周某,用途为商业服务,建筑面积为1955.39平方米。吕女士称,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但购买该房屋的850万元和相关税费全部是由她支付的,她才是实际的购买人和出资人。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的房屋为她所有,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
一审时,周某答辩称,他和吕女士素未谋面,没有任何往来。他认为,该纠纷是因为王某引起的,他在取得涉案房产后由于债务纠纷被案外人诉至台山市人民法院并查封了涉案房产,导致此前已经向王某交付的相关房产资料和贷款申请受阻,于是王某擅作主张,称涉案房产的产权为他人,要求台山法院解封涉案房产以便顺利办理贷款。他本人在此纠纷中并无过错,吕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还向斗门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周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珠海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珠海装修网小编昨日从斗门区法院了解到,珠海市中院已指令由该院审理此案,并定于本月下旬再次开庭。
律师提醒
有律师提醒购房者,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借名购房,也应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权属。如果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无法补办的,实际购房者一定要保管好所有证据的原件,比如:买卖合同、所有发票及其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及还款资料、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居住缴费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