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人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买家声称被房产经纪人威胁,导致交易不成,3万元定金也被卖家没收,要求该代理公司赔偿其损失。经审理调查,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诉求,判房产中介公司赔偿2万元。
买方曾被中介恐吓
法院查明,2012年7月,该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方某与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后者的房产。合同签订后,方某分别于7月15日及17日向甘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
方某随后称受到该房产中介员工的威胁、恐吓,不敢继续履行合同,向卖家甘某表示要终止履行合同。甘某以其违约没收了3万元定金。经该房产中介协调,甘某向方某退还了1万元。2013年,甘某又以买家方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甘某诉求。方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结合案情撤销了一审判决,方某于今年1月6日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该房产中介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产中介公司赔偿方某损失2万元。中介公司不服,向珠海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经珠海中院审理,案件所涉及的细节问题“水落石出”。法院查明,该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刘某曾带方某去看房,后来方某没有接受刘某的居间服务,而是接受了该公司其它员工的服务,刘某认为其个人利益受损,便对方某以短信恐吓、威胁,方某对此曾向警方报案。
买家告中介胜诉
珠海中院认为,尽管方某没能提交该房产中介员工刘某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其提交的数份录音证据,可确认其员工发送相关短信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向方某打电话、发短信的内容使方某产生不安全感,最终解除与卖家的房屋交易。
法院指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本应积极促成合同交易,但公司未能对其员工进行有效管理,致使房屋交易终止,买家被卖家没收2万元定金,属于违反积极促成房屋交易的居间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近日,珠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根据方某实际损失判该房产中介公司赔偿2万元的决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