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海装修网了解,事情的起因是商品房外墙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道,开发商未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就改变了烟道位置,导致住户采光、通风等受到影响。
烟道位置与合同不一致
法院查明,居民彭某、莫某与胜辉公司在2015年2月4日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开发,位于金湾区平沙镇时代花园一单元楼601房,建筑面积93.51平方米,房屋总价约598460元。
约定商品房预售后胜辉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该合同附件上显示,小区有停电应急使用的柴油发电机设备,其烟道位于04、03户型间,附着于04户型外墙。
经查,2015年9月,建筑验收合格备案,但备案表所附的《房屋分层图》显示,彭家所在单元楼的柴发烟道实际附着在01、05户型间的外墙上,直接影响到601等房屋未封闭阳台的通风和采光,和《合同》上的位置约定不一致。胜辉公司也确认烟道变更未通知彭某、莫某,因为该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需通知事项。
一审判开发商赔违约金
彭某等人随后向金湾区法院起诉胜辉公司,请求按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判令胜辉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10%的违约金59846元。
法院一审,认定上述公司合同违约,但考虑涉案房屋被烟道影响的位置是不封闭阳台,并非主阳台,一审法院酌定胜辉公司按购房总价的4%计算违约赔偿金,赔偿给彭家。
烟道改建 损害业主利益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法院认为,涉案双方签订的包括附件在内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该合同附件一《房屋分层图》中,明确标注柴发烟道位置,胜辉公司未征得彭某、莫某同意,也未告知,便改建烟道,使01户型在夹道内端一侧的阳台,及通过该阳台窗户采光的卫生间光线更显昏暗,且夹道外视视界也大打折扣。
珠海装修网了解到,法院强调,作为永久建筑,烟道改建属于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这一改变客观上造成了房屋买受人居住利益的损害,胜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8月24日,珠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上诉,判决其赔偿涉案业主23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