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海装修网小编了解,《细则》中所指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既包括市政燃气管道,也包括了居民住宅小区及工商用户红线范围内公共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等。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第十条明确了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其中,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两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以上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明确了安全保护范围后,《细则》明确规定了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若建设单位准备开展铺设管道、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建设单位需要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同时,《细则》也规范了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活动。
此外,《细则》规定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工商用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而且,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工商用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置两名燃气应急管理人员,各区(功能区)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对各物业管理单位燃气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