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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装修网提示夫妻一方擅售共同财产 行为是否有效

来自:zh.zhuangyi.com日期:2016-08-03 14:45:40
珠海装修网了解,珠海一位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两套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并且伪造了与他人的房屋转让行为,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夫妻离婚后争夺房产

珠海装修网获悉,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告赵某和被告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没有征求赵某的意见擅自将该两套房产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而被告许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他对在未支付购房款却得以将涉案房产登记到其名下的情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两被告廖某和许某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行为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夫妻共同财产突然被变卖

据原告赵某介绍,他与被告廖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9年,廖某购买了位于同一小区的两套房产。2013年7月29日,廖某向另一被告许某出售了这两套房产,但这一行为并没有征得赵某同意。

赵某表示,虽然他已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廖某离婚,但该案尚未审结,他和廖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在这种情况下,廖某突然变卖了两套原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且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他认为,廖某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转让房屋的行为是与许某恶意串通的,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至香洲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与许某的房屋交易无效。

对此,被告廖某辩称这两套房产本来就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因为经济问题而出售房屋,该两套房产房龄已有24年,且为老旧小区,当时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她与许某也没有任何特殊关系。被告许某则否认与廖某串通,他认为其与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手续齐全,不应该被认定为买卖关系无效。

买房人银行账号曾收到巨款

法院查明,2013年7月29日,廖某与许某签了两份《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廖某以1048760元的总价将名下两套房产转让给许某,并约定税费各自承担。随后,许某支付房款并领取了两套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不过,法院依职权调取许某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记录时发现了“猫腻”。记录载明,2013年7月29日,户名为廖某清的银行账户曾向许某转入1048760元。同日,许某又向廖某银行账户分别转入533800元和514960元两笔款项,合计1048760元。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廖某清就是廖某的父亲。

对此,廖某承认与廖某清系父女关系,但表示不清楚被告许某的房款来源,而许某则辩称,购房付款事宜全部由其妻子负责,他不认识廖某清,也不清楚款项往来的具体缘由。

法院要求被告廖某及其父亲廖某清,被告许某及其妻子到庭配合调查,但最终仅有许某一人到场,而许某对与廖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拒绝作出明确答复。

伪造证据被罚款5万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告赵某和被告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没有征求赵某的意见擅自将该两套房产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而被告许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他对在未支付购房款却得以将涉案房产登记到其名下的情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房屋转让达到让廖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损害了赵某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被告廖某和许某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情节较为严重。法院依法对廖某、许某作出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 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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