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只赔租金
2011年12月,高女士在珠海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按照合同,房产公司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高女士交付商品房。而合同中注明,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产公司按日向高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5的违约金。
但是直到2015年2月17日,房产公司才以登报形式通知包括高女士在内的业主办理收楼手续。这比合同上的时间足足晚了近两年。之后,高女士和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赔偿延迟交楼的违约金。
不过房产公司表示,与高女士购买房产同地段的同小区类似面积房产月租金3600元,按照面积折算高女士房产月租金为3994.3元,乘以法律所规定的1
.3倍的补偿额,最终可以赔偿给高女士5192.59元。而高女士自己根据购房款每日万分之2 .5计算,违约金折合每月约13605
.12元,相差巨大。高女士和其他业主遂将开发山告上法庭。
赔偿近20万元
珠海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在一审香洲区法院的判决之中,法院认为,此案高女士、房产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和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房产公司依约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高女士交付涉案房产,高女士依法应在2013年3月1日起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权请求权。故法院仅对高女士起诉日(2015年12月14日)之前两年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予以保护,即支持高女士请求的2013年12月14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共431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关于计算标准问题,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按日向高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
.5的违约金。房产公司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高女士因逾期收房受到的损失为由要求按租金水平1
.3倍调整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仅仅为弥补损失,高女士与房产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为适当且房产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高女士遭受的损失仅限于租金损失,对此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开发商陪产违约金195460
.22元。
上诉遭驳回
房产公司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的违约金调减制度,房产公司请求调减违约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存在过高的情形,依法应当调减。
珠海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对于房产公司的上诉,珠海中院在近日正式做出了终审判决,珠海中院认为,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房产公司与高女士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方面是出于督促房产公司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当房产公司出现逾期交房行为时对其违约行为予以一定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逾期交房行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双方约定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这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