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吐槽: 正门口摆“柜子”煞风景
昨日上午,金地伊顿山一期的不少业主发现,小区正门内、水池旁的绿地上,突然抹上水泥并树起一台几米高的庞然大物,细看是某商家的饮水机。
此举引发小区居民吐槽:网友“爱上雪”说,靠近正门的小桥流水与绿地原本合成一道靓丽的风景,如今摆个衣柜一样的物体好煞风景;网友“在在”说,一进小区门就瞅见这个,如同人脸上爬着一只苍蝇;网友“大海”、“牛妈”也批评柜子挡风景;还有居民称珠海此前已有多个小区有类似饮水设备,但它并非小区必要配套设备。
物管回应: 施工前曾设立提示
有居民还对设置该饮水机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据金地伊顿山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黄进称,物业管理公司按年收取饮水机厂商的费用,10月4日左右曾在饮水机拟摆放位置树牌征求意见。但多位居民表示,之前并未看到过征求意见书。
珠海装修网小编获得了黄进所指的“征求意见”书,其标题为“温馨提示”,全文为“为了方便广大业户用水需求,提供取水的便利,在此特设饮水区。施工期间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此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由××××饮水公司承担”。有业主表示,全文丝毫无征求意见之表述,只是一则施工提示,这表明物业管理处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便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搞经营。
有业主要求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饮水机,并恢复绿地。黄进表示“如果大部分业主反对再做进一步处理。”
据小编了解,有业主向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小区所属的红荔社区居委会反映此事,协会、居委会表示将联系物业公司了解。
律师说法
征求意见方式不合规
“这样的提示,是物业决定后才告诉业主,而不是征求业主意见。”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朱光仁表示,物业的提示内容并非征求意见,且未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也不符合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擅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可罚款
朱光仁表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该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